一化妆品厂为了减少税赋,利用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原理成立一家属于自己的销售公司。工厂把生产的化妆品以低价销售给销售公司,以减少工厂的应纳消费税税额。原来一套组合化妆品对外销售不含税价格为300元,产品销售成本为100元,按税法规定直接销售应纳消费税90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现以150元的价格先销售给销售公司,然后再由销售公司以300元的价格销售给客户,这样只需缴纳45元的消费税。一年下来,用这种方式少缴消费税40多万元。
这样的筹划行得通吗?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该如何操作?《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1条规定,所谓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税收征管法》第36条也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那么,如何对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进行税收筹划呢?在上例中,如果成立一个完全与化妆品厂脱钩的独立企业,进行独立核算,在这种前提下,他可以按照低于市场价格的价位销售给独立企业,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当然,化妆品厂提供给独立企业的化妆品,不能低于成本价,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低于市场价。也就是说,纳税人在运用转移定价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掌握好价格波动的‘度’,如果出现‘价格明显偏低’的现象,税务机关完全有理由进行重新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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