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男方的求助有三种不同的建议:
第一种是,我国婚姻法明确就女方的生育权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据此女方选择不生育是不应该异议的。相反男方的生育权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换句话说男方的生育权问题从法律规定而言存在盲区,需要从立法角度进行斟酌,故对男方求助无解。
第二种是,认为男方的生育权问题不涉及法律,而纯粹是生活方式问题。建议男方改变传统生活模式,采取高科技手段解决生育问题,摆脱依靠女方传统合作模式,例如:人工授精、借腹怀胎等等。
第三种是,婚姻家庭行为具有生物和社会两重性,基于法律的人性信仰基础,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介入人们的生物性方面是有限度的,即留给人们一定的自由度,由人们通过自然属性的发挥而自行调整。我们不能也无须指望法律对诸如生孩子、行房等私生活行为进行机械规定,否则人性必然异化。可以看出,人们应在法律的框架内,本着公序良俗原则,自主处理好私生活问题。故建议男方与女方进行协商,就生育问题达成协议,如协商不成就只有离婚,选择另起炉灶解决生育问题了。
我们赞同第三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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