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三人以上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三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下列行为之一,视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你好!请问一下有一个公司法人把它们公司的车抵押给我们。法人签署了协议,盖了公章,提供了营业执照,现在它们公司快破产了。我们找他把车取回去,他又没有钱把车取回去。我们准备把车债权处置了!请问我们合法吗?他要是回来找车,车卖出去了找不回来怎么办?我们承担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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