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图自杀、逃跑的
(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
(九)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只要蒋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存在以上8种情形,就不会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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