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某企业因未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销售收入,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5.8万元,被税务机关查处。原来该企业自以来一直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由于该企业的购货人往往不按合同约定,存在延迟付款的现象,所以该企业在进行财务处理时以收到货款的当日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来确认收入总额计算当年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结果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税法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据此,税务机关对该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作出追缴企业所得税5.8万元及相应的滞纳金并按《税收征管法》规定第二款的规定处以未交税款0.5倍的罚款。
地税部门提醒纳税人:
企业在计算收入总额时应注意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不同的销售方式确认销售收入的标准不同,企业在计算时应区别对待,否则引起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部门将予以追缴并加收滞纳金,并按《税收征管法》予以罚款。
农村想打井作为集体灌溉,审批手续费用需要15万元合理吗?旧井已无法出水,严重影响村民农业灌溉,如何在合法的情况下打井?私人井拥有者恶意阻挠村里打井,抬高水价或不让本村人使用,应该找那个部门调解呢?关于村里打集体井,乡里相关部门以及县里水利局应该做什么或提供哪些建议、帮助?对于互相推脱,不作为的领导应该怎么办?希望可以得到具体有效的解答,谢谢啦!
 刘佳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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