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协议中赠与财产能撤销吗
离婚协议中赠与财产一般不能随意撤销。具体分析如下:
- 从协议性质看,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一揽子协议。其中的财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紧密相连,是基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这一前提而设立的,并非单纯的赠与行为。
- 从法律规定看,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如果双方已经依据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通常已经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
不过,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事由,受损害方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

二、离婚后是否可以提起财产诉讼
离婚后在一定情形下是可以提起财产诉讼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协议离婚后,一方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认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不过,若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三)离婚后,发现还有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
总之,离婚后若符合法定情形,是能够通过提起财产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
三、离婚分财产和谁先起诉有关吗
离婚分财产与谁先起诉并无关联。具体阐述如下: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主要遵循法定原则进行。(一)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分割时应平等对待,不因谁先起诉而有所偏向。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若女方在婚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或抚养子女需要更多经济支持,分割财产时会适当予以照顾,但这并非取决于起诉先后。
(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若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时可适当多分,但同样与起诉先后顺序无关。
(四)有利于生产、生活原则。分割财产时会考虑财产的实际用途和双方的生活需求,合理分配,而非依据谁先起诉来决定。
总之,离婚财产分割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具体案件情况来确定的,起诉先后不影响财产分割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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