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任命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近期更新2025.01.11 浏览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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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价值总额不足以抵偿其所负的全部债务额的,称为债务超过。我国又称之为资不抵债。债务超过是特殊破产原因,以适用于法人和遗产为限。作为法人破产的原因,债务超过一般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依法可被宣告破产的法人组织。今天,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打来哪些情况下任命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内容。

哪些情况下任命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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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八十条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第八十一条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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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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