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情况有哪些

近期更新2025.01.11 浏览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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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简单来说指的就是政府机关应该履行的义务却不愿意去履行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可能贵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对政府工作开展也是有一定的影响。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情况有哪些?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行政不作为及法律责任承担的相关内容。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情况有哪些

“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超出了职权范围,如超出管辖权范畴或者自由裁量幅度等。“滥用职权”是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权虽然是在法律规定的管辖权和法定幅度内行使的,但权力的行使是不正当的。

1.对侵犯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制止而不制止。

2.对各种许可证明提出申请应批准而不批准。

3.行政机关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拖延不办或者迟迟不予答复。

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情况有哪些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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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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