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行政行为可诉性的范围
律师解答:行政诉讼范围的扩大已经成为行政诉讼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行政诉讼的两个主要目的,满足社会现实的需要。扩大行政行为可诉性的范围,需要科学构建行政行为可诉性的模式。
相关法律知识:
从行政诉讼目的出发,采用肯定概括加否定列举的方式来界定受案范围,这也是可以审查的假定原则的具体体现,采用肯定的概括的方式对受案范围作以原则性规定,同时,将不能被起诉的行政行为用明确的否定列举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
行政行为出于实际的需要而经常的变动且纷繁复杂,再加上肯定的概括与否定的列举这种相对原则的模式,使得在我国确立行政诉讼判例制度显得尤为必要。虽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但是一些判例的重要引导作用仍是明显的。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载的案例,对全国法院的行政审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②]其他的如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编辑的《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等等,实际上对我国法院行政审判都有着重大影响,行政审判判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事实上,由于行政行为特殊性,行政法之“母国”的法国,其实也是一个成文法国家,唯在行政法方面,确立行政判例制度,这对我们有很大的启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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