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中财产保全流程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近期更新2025.01.28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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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财产保全流程通常会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材料提交:首先,我们必须向法庭提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这份文件需要以原始形式提交,并且特别注明了个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一、诉中财产保全流程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财产保全流程通常会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材料提交:首先,我们必须向法庭提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这份文件需要以原始形式提交,并且特别注明了个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担保财产所有权人需要出具一份担保函,作为对申请人财产保全行为的保证与承诺,担保人若是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需要在担保函上加盖单位公章,同时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到达法庭进行签名确认;而对于自然人来说,他们需要亲自到达法庭进行签名。

我们还需要提供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这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证复印件、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产无查封、无抵押证明;以及与银行存款有关的材料,比如银行存折复印件、开户银行出具的一年以上的存款证明书;担保财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等等。

最后,我们还需要提供申请保全财产的所有权证明,例如房地产权登记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购销合同等。

如果我们申请冻结银行存款,就需要提供具体的银行账号和开户行信息。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诉中财产保全流程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二、我财产保全了别人有权分配吗

财产保全,乃是指在法院审理案件之前或是在审理过程中,根据相关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亦或是依照自身权力,对被告方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具有强制性的保护措施,旨在确保未来裁决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从这一定义中我们便可看出,财产保全的目的仅仅在于防止被告方财产的损失,并不含有对相关利害关系人或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债权提供特殊保护的意义。

所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并不等同于“谁申请,所有权即归于谁”,而且个人也并未因申请财产保全而自动取得优先受偿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其中一位债权人已经向法院申请实施了财产保全,对于其他具备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来说,他们同样有权申请参与分配该被保全财产。

三、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冻结房产吗

不可以。

按照我国法规,若满足诉讼保全条件且附带担保,可以针对房屋实施查封,但仅限于查封,并未涉及到冻结环节。

而对于银行账号等资产则通常会采用冻结措施。

司法机关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其它资金的冻结期为六个月;对动产的查封期为一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的查封期则为两年,除此之外,法律与司法解释尚有规定的情况则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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