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书遗嘱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一)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由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不能由他人代写,也不能打印。
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的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照自书遗嘱对待。
(二)遗嘱的有效要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该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所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遗嘱须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二、有效遗嘱的形式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关于继承编的相关规定,有效遗嘱的形式共有以下几种: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4、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灭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5、录音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6、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7、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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