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回权。在破产宣告时,由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并非全部属破产企业所有,所有权人有权通过清算组取回。这种由所有权人行使他的权利,称为取回权。
(2)追回权。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有《破产法》第35条所列侵害破关债权人利益的不法民事行为时,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认定行为无效,并追回财产。这种由清算组行使的权利称为追回权,亦称否定权或撤销权。
(3)别除权。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称为别除权。《破产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4)抵消权。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享有在皮产清算前以其债权充抵其债务的权利,这种由破产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消权。《破产法》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人,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消。”
1月29日我爸与邻居老太婆发生口角 然后我爸推了一下她 她顺势倒地 她就报警了 然后他们两个就都进了派出所 进了派出所期间 我爸被带进去了 老太婆晚上七点半左右走的 我爸晚上10点走的 今天派出所又给我爸打电话喊我爸去 我爸进了派出所就直接带到审讯室了 电话打不通人也见不到 问警察就说在办手续 已经一个半小时了 还没结束 问警察啥时候好 警察说还要点时间呢 请问这种情况是我爸还会被拘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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