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优先权时,应当在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
对于要求外国优先权的:要求优先权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在先申请日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之一的,视为未提出声明,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没有补正机会);要求优先权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在先申请的申请号,而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有补正机会)。
对于要求本国优先权的:要求优先权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在先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即中国)其中之一的,视为未提出声明(没有补正机会),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本国优先权通知书(没有补正机会)。
为什么要求外国优先权时,未写明或者错写其中一者会引起不同的后果呢?
即使写明或者错写相同的项(申请日、申请号或者受理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对于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为什么又会有不同的后果呢?
有人认为,对于要求国外优先权的,申请号可以根据在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查到,因此未写明或者错写申请号的,有补救机会。但是我认为这说不过去,因为申请日和受理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同样可以通过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查到。
我觉得之所以写错申请号有补救机会、未写明或者错写申请日和受理国家之一没有补救机会,是因为审查员在初步审查时,仅仅审查/需要审查(1)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提出搜,或者是对该成员国有效的地区申请或者国际申请;(2)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的。因此,如果申请日、受理国家其中一者的信息有误,将导致审查员无法进行审查。为了便于开展工作,略带官本位思想的知识产权局干脆直接规定,这种情况没有补正机会。对于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由于在先申请在(要求优先权的)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也就是说,如果要求本国优先权成立,那么知识产权局必须撤回在先申请,因此,知识产权局必须知道在先申请的申请号,因为申请号对于专利/专利申请,相当于身份证号对于我们,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因此,对于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声明,不能够未写明或者错写申请日、申请号、受理国家的任何一项。
补充一下,没有补正机会不代表没有补救机会,但是,补救机会一般是要另外收费的。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的问题...
【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律师答疑 是华律网为用户提供针对文章内容的专业解答服务。
通过华律27万律师大数据准确匹配,严选专业律师在线解答,实现从看问题>问问题>解决问题的一站式解决方案。
已根据您所浏览的文章为您自动匹配擅长该专业的律师,可直接咨询。
严选律师 快速响应 隐私保障 专业解答
快速提问99%用户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