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销之诉。即原告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予以撤销而提起的诉讼。
2、请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诉。即原告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
3、请求变更之诉。即原告认为税务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平,请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变更的诉讼。
4、请求赔偿之诉。即原告认为被告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税务机关予以赔偿的诉讼。
二、受理程序
1、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应在7日内作出审查结果,裁定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应当在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税务机关。
3、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4、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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