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仲裁员回避是当事人监督仲裁员的重要权利,也是保障仲裁程序公正的重要措施,有下列情形,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①是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③与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⑤对承办的案件先提供过咨询的;
⑥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代理人或曾任法律顾问离任后不满2年的;
⑦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且离开后不满2年的;
⑧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
⑨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⑩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事项。
第二、当事人请求仲裁员回避应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回避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知道仲裁员有需要回避的事由依然同意该仲裁员进行审理的,事后不得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
第三、仲裁员回避后重新选定或重新指定仲裁员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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