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继承纠纷
【关键字】个人财产放弃继承权
【案情简介】
原告:黎*华、黎*华
被告:黎*军
原、被告之父被继承人黎*华原系涪陵区人民政府退休员工,,被继承人黎*华因患脑萎缩、忧郁症等,生活不能自理,涪陵区政府遂安排被告夫妻来涪陵照顾被继承人,自此,被告与其丈夫便从石-柱迁入涪陵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照顾被继承人直到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黎*华从石-柱老家迁入涪陵后,涪陵区人民政府按政策规定在涪陵区中山西路119号处给被继承人黎*华分配了1套房屋,共计收取房款13613元。30日,该房被拆迁,共获得58700元各项补偿款,补偿款被被告和被继承人在生活中用去。另,被继承人还享有其所在单位即涪陵区人民政府在涪陵区松翠路27号的1套集资建房资格,为此,被继承人30日起至31日止,先后分5次共缴纳集资款91000元,并已经实际取得了涪陵区松翠路27号2幢5-2号房屋的产权,房屋现价值273500元。18日,被继承人因病死亡。被继承人死亡前,没有对涪陵区松翠路27号2幢5-2号房屋进行处分。被继承人死亡时共有第一顺序继承人3人即长子黎*华、次子黎*华和女儿黎*军。18日,原告黎*华承诺放弃继承。23日,二原告请求进行遗产分割来院,引发本案讼争。另查明,被继承人从至死亡前在涪陵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因被告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有过错,双方产生争议,要求医院赔偿损失。23日,涪陵中心医院与患方代表被告的丈夫冉*宁达成协议,由涪陵中心医院赔偿22000元给被继承人,该款包括死亡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在内的各项赔偿款的总和,协议没有对每项损失金额列明。协议签订的同日涪陵中心医院支付了该赔偿款,打入了被继承人工资账户。在被告向涪陵中心医院索赔前,原告黎*华以没有时间索赔为由,不愿参加索赔,已向被告明示放弃分割赔偿金。
【裁判】
判决如下:
一、涪陵区松翠路27号2幢5-2号房屋归被告黎*军所有,由被告黎*军补偿原告黎*华、原告黎*华房屋价款各6837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付清。
二、涪陵中心医院赔偿给原、被告的赔偿款21250元由原告黎*华和被告黎*军各分割50%,由被告黎*军支付10625元给原告黎*华,限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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