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的丈夫早年去世,甲为抚养两个年幼的子女而未改嫁,和公婆一起生活,后来公婆相继去世,留下三间房子和一些家具。丈夫的大哥说,老人留下的财产只他一个人有继承权,儿媳没有继承权,要甲搬家。请问,甲对公婆的遗产能不能继承?甲的子女对爷爷奶奶的遗产可以继承吗?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根据这一规定精神,甲的丈夫的大哥所讲的虽有一定的道理,但他对法律的理解又是不够全面的。民法典对于遗产继承只作了原则规定。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你、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见,丧偶儿媳只要仍然长期与公婆在一起生活,并且对公婆尽了赡养、扶助义务直到公婆死亡时为止的,应当有继承权。此外,还应当明确,甲的丈夫早于父母死亡,他对父母遗产继承的权利应当由甲的两个子女代位继承。如果甲的子女尚未成年,甲可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他们行使权利。甲可以根据这些原则与甲丈夫的大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应当请求当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所以,甲有没有继承权,是看她有没有尽有主要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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