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明确规定检察院抗诉有哪些条件和范围

近期更新2025.01.13 浏览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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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对四类生效的民事裁判提起抗诉的理由与条件过于笼统,且未规定检察机关抗诉后的再审法院,因此,应当对之具体明确并与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相一致,即

1.明确规定抗诉后的再审法院为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法院,且抗诉的次数只能一次;

2.人民检察院行使民事抗诉权的范围,应当明确限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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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诉讼程序是否违法、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②原生效判决、裁定是否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对纯属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民事案件,一般不属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范围之内。

③对于当事人未行使上诉权而在裁判生效后又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其抗诉,人民检察院一般不予受理。

3.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出庭人员在庭审中的权利义务:

①宣读抗诉书;

②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可作补充发言并对再审法庭的审判程序是否违法、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提出口头或书面意见。

③对于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应实行国家干预,对这部分事实,出庭的检察人员可参与法庭调查,并发表出庭意见,如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可向再审法院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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