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与李某系兄妹关系,但二人并无血缘关系,1992年李某的父亲带着李某与林某的母亲结婚,自此李某与林某以兄妹相称,李某的身体一直不好,林某打来电话询问其是否有权利在李某百年之后继承其遗产。
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因此,对于林某来说,她与李某为继兄妹关系,其在李某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在李某百年之后,林某不能继承李某的遗产,即便李某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而林某与李某之间不存在扶养关系的情况下,也不能继承李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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