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诉讼的公共性价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行政诉讼的形式来主张权利、自由,不应当仅仅作为与单纯的私人利益相关的事情来把握。在裁判过程之中,进行公正的权利、自由的主张,谋求对违法行为的纠正以及权利救济,其本身就具有实现公共性价值的一面。就行政诉讼进行考察时,就必须不问个人、企业,而将其作为关系到全体国民的课题来认识。迄今为止的行政诉讼,总起来说是由立于社会弱者地位的个人提起的,并且这种行政诉讼的重要性今后也将越来越高。可以预测,我国企业利用行政诉讼的情形将会有所增加,行政诉讼的制度和理论也必须应对这种变化。
2.行政诉讼是权力分立理念的制度体现在现代国家,为了有效地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迅速且公正地救济权利和利益,必须重视行政诉讼(包括争议国家赔偿等的诉讼)在整个司法审查制度中的地位。尊重个人的原理和主权在民的原理,既是现代国家所依据而成立的基本原理,也应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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