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房承租人的认定
公房承租人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方面:
(一)原始承租人相关情况
1. 如果是原始承租人,通常是与公房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的人。例如,单位分配公房时,最初获得居住权并与单位签订租赁协议的职工就是原始承租人。
2. 原始承租人一般需要符合当时的公房分配政策,像依据职工的工龄、家庭人口数量、是否无房等条件来确定是否具有承租资格。
(二)变更承租人情况
1. 承租人变更需符合公房管理单位规定的程序。常见的情况是原承租人去世或者外迁等原因需要变更承租人时,在同户籍共同居住人之间协商确定新的承租人。
2. 新承租人通常应满足一定条件,例如在公房内实际居住达到一定时长、无其他住房等。部分地区规定需由同户籍的家庭成员共同推举,并且经公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才能变更为新的承租人。
(三)特殊情况
1. 在某些情况下,虽然户籍不在公房内,但基于特殊的政策或历史原因长期居住且对房屋有特殊贡献的人,也可能被认定为承租人,但这种情况比较复杂,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定。

二、公房租赁20年的承租人有何权利和义务
公房承租人享有以下权利:
1. 占有和使用权利。承租人有权按照公房的用途,合法占有并使用该公房,以满足居住等合理需求。
2. 优先续租权。在租赁期满时,如果符合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租该公房的权利。
承租人需承担以下义务:
1. 按时缴纳租金义务。按照规定的租金标准和支付周期,及时足额地缴纳租金,不得无故拖欠。
2. 合理使用义务。必须按照公房的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进行违法搭建等破坏房屋的行为。
3. 维护义务。承租人有义务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合理的维护,若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应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
在房屋租赁到期的情况下,房东不解约不退押金可能是违法的。
(一)从租赁合同约定角度看,如果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赁到期后,在租客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如未造成房屋损坏、已结清费用等)的情况下房东应退还押金,那么房东拒不退还押金就违反了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租客可以依据合同要求房东履行退还押金的义务,并可以追究房东的违约责任。
(二)从法定角度看,押金一般是为了担保租客妥善履行租赁期间的义务而收取的。在租赁期届满且租客已履行相关义务(如按约定方式使用房屋、按期支付租金等)时,房东没有合法依据占有押金,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不当得利。租客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要求房东退还押金,如果协商调解不成,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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