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广义的付款是指一切汇票债务人依照票据文义向债权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法律行为;狭义的付款,是专指汇票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汇票关系的行为。汇票之付款类似类似一般债务之清偿,皆以消灭债务为目的,但二者在消灭债务之方法上稍有不同。付款无须于票据上为意思表示,故非属票据行为,但它是与票据有关的重要行为,毕竟签发票据的最终目的在于付款。付款旨在消灭汇票关系,是票据的终点,是完成汇票经济使命的最后一个阶段。
汇票的付款行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汇票付款是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所为的行为。付款的目的就是在于消灭汇票关系,因此,只有当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依照票据法规定履行付款义务时,票据的职能才得以最后实现。第二,汇票付款是票据债务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汇票债务人严格按照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也标志着票据权利的实现,它既不同于创设或更改票据关系的行为,也不同于追索权的行使或票据担保责任的履行。第三,汇票付款是消灭汇票关系的行为。根据票据法原理,由付款人直接履行付款义务时,原有的汇票关系完全消灭。在由担当付款人或参加付款人替代支付时,原有的汇票关系并不完全消灭,担当付款人或者参加付款人代位取得票据求偿权。但是,该项权利的主张已不属于票据关系中的法律问题。
我公司销售出去的一批产品产生质量纠纷,第一次开庭我司败诉的,现第二次开庭(要追加执行股东,原因是实缴注册资金没有到位),但是我们在第一次开庭后,公司里把每个股东剩余的注册资金实缴到位了(对方不知道)。但是实缴的方式上:正常公司股东完成注册资金实缴是要股东打钱到公司帐户,再由公司打款出去买原料的,但是这次是由股东个人打款出去帮公司买的原料,付款凭证、原料开票到公司的发票凭证、股东会关于认可这个款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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