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怎样认定

近期更新2025.01.14 浏览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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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怎样认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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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冒充,主要有窃用他人的访问代码冒名进入他人计算机网络,利用网络的设计缺陷,利用合法用户输入口令之机获取访问,或合法用户结束使用但未取消联机之前获得,利用非法程序或方法蒙骗正在向计算机登陆的合法用户进入系统;

二是陷阱门,也称活门,是指制造商为了调试程序或处理计算机内部意外事件而预先设计的自动转移条件,一般在交货时由制造商关闭,然而如果制造商忘记关闭,被人发现并利用,则会绕过保护机制而直接进入系统;

三是技术攻击,是指不采取其他方法,用行为人本身的技术打败计算机保护机制,如猜测口令、运行程序破解口令等。该罪名在实践中往往会与窃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秘密的犯罪行为紧密相连,笔者认为,行为人所实施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只是其为窃取国家秘密或其他秘密而采取的手段,应当根据牵连犯理论,对上述行为择一重罪定罪处罚,而不能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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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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