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6日,委托人甲在小区内行走时,乙(受害人)无端上前寻事。甲遂给其兄丙打电话谈了遭遇之事。丙闻听后,从单位赶到事发地点,见乙仍在,即上前将乙打伤。7月9日,丙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局刑事拘留。甲因此聘请律师并要求为丙申请取保候审。

办案历程
接受委托后,笔-者立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与侦查机关取得了联系。为了使取保候审的请求不致于盲目提出,能符合法律规定,笔-者在提出取保候审前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丙,从丙处了解了基本案情(与委托人甲的讲述相差无几)。随后,笔-者又从办案人员处了解到,受害人乙的伤情鉴定结论尚未作出,而且,他们考虑到拘留的期限,拟将丙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基于受害人的伤情尚未确定,案件的性质尚不能定性,笔-者向承办人提出了为犯罪嫌疑人丙取保候审的申请。不想,笔-者提出的申请承办人却不予接受。理由是在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期内,未被逮捕之前,他们是不会办理取保的,申请也是不会接受的。最后,虽经笔-者再三强调此属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也只是将申请书留下而已,结果其实早已不言而喻。一周后,笔-者向侦查机关询问申请的结果,明确告知,已对犯罪嫌疑人提出批捕申请,等逮捕后再申请吧。此时,受害人乙的伤情仍未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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