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审判组织量刑不同。
由于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不同,对同类案件甚至是同一案件,不同的司法主体可能作出不同的判决。同一犯罪不同审级、审判程序量刑不同,而同类犯罪则会悬殊更大。
2、不同地区量刑不同。
例如,同是盗窃一定数额,有的地方判1年,有的地方判2年,还有的法院则免予处罚。量刑的地区差别主要与经济发达程度有关,一般而言,经济发达地区,对同一犯罪处罚较落后地区要轻,这不仅体现在经济犯罪中,而且体现在危害社会治安犯罪中。
3、不同时期量刑不同。
在阶段性严打斗争高峰期,为了“突出严打声势”,刑罚往往被普遍加重,量刑不均衡更加突出;即使非严打时期,对一般案件与备受媒体和公众关注的案件也轻重各异。
4、不同犯罪主体量刑不同。
尤其是涉及被告人较多的团伙犯罪,主从犯之间的量刑差别幅度该有多大,实践中较难掌握。如一起被告人作用相差不大的盗窃案件,对主犯判10年,对从犯分别判5年、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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