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近期更新2025.01.15 浏览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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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都听说过累犯。累犯就是受过刑罚处罚,而当刑法执行完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又犯而被判处一定的刑罚罪的罪犯。而累犯并不仅仅是一种,那么,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带来相关内容,希望能对您了解这方面知识有所帮助。

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

构成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相对于一般累犯而言,被称为特别累犯。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这里对成立累犯的时间条件没有任何限制,体现了对构成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更加从重处罚的精神,其条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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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如果前后罪都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则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但这并不影响可成立一般累犯。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处或者应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的,也不影响其成立。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即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1)罪名限制: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2)时间上没有限制。这是不同于一般累犯的本人认为很重要的一个点。

(3)刑度无限制。只要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被判处刑罚处罚,就可以构成特殊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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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刑法》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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