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注册某公司后,因违反法律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竟虚假出资,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袁某,近日,被山东省东港区法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徙刑13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7万元。。
2003年4月,袁某成立了日照某某有限公司,在无注册资金的情况下,以他人的名义,到日照市某银行借款50万元,并与银行约定该50万元不支取现金,只划到该公司在该行的帐户上用于工商登记验资,待验资完毕工商部门注册后,即行还款。贷款后,经过验资,袁某顺利取得了工商的登记注册。
不久,袁某又于2003年5月13日将此50万全部抽逃还贷。另查明,袁某还与他人签订加工合同需大量原料布为由,诈骗货物,价值达7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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