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申请撤诉的条件

近期更新2025.01.15 浏览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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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撤诉,是指原告或上诉人自立案至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向法院撤回自己的诉讼请求,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行为。那行政诉讼中申请撤诉的条件有哪些呢?接下来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行政诉讼中申请撤诉的条件有哪些

(1)撤诉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一审)和上诉人(二审)或经他们特别授权的代理人。被告或第三人和被上诉人均不得提出撤诉申请。

(2)申请撤诉必须基于当事人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出于当事人自愿。值得注意的是,在行政诉讼一审中,原告申请撤诉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变化,原告申请撤诉;另一种情形是被告在一审中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被诉行政机关无权在第二审中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二审中不存在此种撤诉形式)。但不管哪一种情形,行政机关都不能强制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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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规避法律,也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4)撤诉申请必须在人民法院宣判前作出。

(5)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对撤诉申请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撤诉,案件审理终结;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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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2]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九条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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