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抵销权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近期更新2025.01.16 浏览5K+
免责声明:
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破产程序中的抵销权就是指破产债权人对破产债务人的债权与破产债务人对破产债权人的债权相抵销。那么,破产抵销权具体有哪些限制呢?破产抵销权的基本内容?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破产抵销权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无论债务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清算前相互抵销,这就是破产抵销权。

破产法》第40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这就是破产法上的抵销权。根据这一权利,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无论债务标的、给付种类、品质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分配完成之前相互抵销。

华律网

抵销权本是民法上的权利,但在破产程序中,为保证对债权人的清偿公平,所以不能将之完全照搬适用。为适应破产程序之特点,破产法对民法上的抵销权加以适当的扩张或限制,使其形成破产法上的抵销权,并产生一些不同于民法抵销权的特点。

民法上的抵销权,要求相互抵销的债务均已到清偿期限,而且通常情况下,相互抵销的债务给付种类、品质是相同的。我国《合同法》第99条1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该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破产法上抵销权的行使,则无这方面的限制。因为在破产程序中,未到期的债权因法律规定视为到期,期限之限制不复存在;附条件的债权也享有受偿权利;不同种类、品质标的物的债权,要一律折合为货币形式加以等质化,都构成破产债权,所以均可能在破产程序中进行抵销。在承认破产抵销权的国家或地区的破产立法中,对此作有明文规定。如我国台湾破产法第113条1款规定:“破产债权人于破产宣告时,对于破产人负有债务者,无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得不依破产程序而为抵销。”。

但另一方面,民法上的抵销权,对相互抵销的债权成立的时间、性质等并无限制,而破产法上的抵销权却为保证抵销的公平而规定有禁止条款,原则上仅允许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相互抵销,有时间上的严格限制,债权性质在破产程序中不能受偿者也不得抵销,以求抵销权利的正确行使。

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XX相关问题有更加全面和深入的了解。如果您对此还有困惑或者有别的法律问题,我们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我是平台律师团队,擅长综合法律专业,如看完文章后您还有任何疑问,可向我在线咨询。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条
网友都在问
换一批
正在输入... 打开对话
咨询助手-小华刚刚

进入对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