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参考的仅仅局限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是否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条件,以及对被害方的赔偿,和交纳罚金上。完全凭审判当时的具体情况和法官的主观判断。这些情节确实是作为适用缓刑的重要依据,但却很难保证每个案件都能达到准确适用缓刑,更难达到每个被适用缓刑的犯罪人都不再危害社会。这里存在的法外因素很多,如犯罪人为争取宽大处理,假装悔罪;其家属为了能对其适用缓刑,积极赔偿被害方;法官为了收取罚金,放宽缓刑适用的条件等等。所以,我们有必要在考虑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的同时,还要调查犯罪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任何犯罪都是犯罪人不良思想和不良行为在量上的积累达到质变的结果。因此,调查犯罪人犯罪前的表现,更有利于判断是否存在再犯的可能,是否不用羁押,放在社会监督、考察并履行相应义务就可以改造好。正可谓“江山易改、本性难移”虽然古话过于绝对,但不无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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