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期限一直是争议很大的一个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实践中都有其支持者。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参照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期限,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具体的做法:
(1)不分年龄,一律赔偿二十年。这种赔偿方法不分具体情况,搞一刀切,是一种操作方便的做法,但非常缺乏合理性,对于残疾者个体差异和实际困难考虑不足,残疾者年龄越低,损失越大。
(2)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但是和第一种做法相比,对低龄残疾者的权利没有增加,反而增加了对高龄残疾者权利的限制,减轻了赔偿义务人的义务。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寿命减去残疾者实际年龄赔偿。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寿命减去残疾者实际年龄赔偿,非常人性化,充分考虑了残疾者个体差异,使其在有生之年不因经济原因被迫放弃使用残具,降低生活质量,也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原则。
我在市医院做无痛人流后一月余,因大出血急诊转入院治疗,原因是人流术后残留造成,在医院做宫腔镜手术清除后出院,后一月去医院复查还有残留,又要求住院治疗,医生说宫腔镜等离子电切,在此治疗住院所有的费用因为人流术后遗留问题不报销一分钱,我想咨询一下人流术后造成的几次入院治疗能追究医院的责任吗?
律师您好,我小姑子家在河南商丘,家里有三个男孩都在上学,她老公从去年开始生病,经常去医院,家里没有劳动力,种地就是他们的经济来源,这种情况他们应该怎么办才能获得帮助?是申请贫穷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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