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部门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予以刑事赔偿有哪些情形

近期更新2025.01.16 浏览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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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予以刑事赔偿有哪些情形

(1)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服刑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2)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3)侮辱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服刑期满的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释放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戒具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

(6)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服刑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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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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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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