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有哪些常见的问题

近期更新2017.06.17 浏览2K+
免责声明:
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

法律咨询

借款人18日向信用社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为壹年。借款逾期后,借款人未还借款,信用社经多次向借款人催收未果,但并未向担保人追究,也未向担保人说明情况,就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法院传票6日也就是今天才到达担保人的手中,担保人此时才知道自己成了被告,并要30日到法院听判。问题一:在这份传票中有一份民事诉讼状,这份诉讼状末尾所具的时间是10日,请问这个时间是否是原告信用社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的时间?或者换句话说就是信用社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究责任的时间?问题二:借款期限为壹年,这个壹年是否就是担保人的保证期间?如果不是,在这个案例中,担保人的保证期间是多久?问题三:保证责任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欠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根据这条规定,本案例中的担保人是否应该18日之前才有保证责任的(注:本案例中保证人和债权人未另外约定保证期间)?过了这个时间没有追究是否就该免除保证责任?如果是,为什么本案例担保人还会成为被告?如果有特殊原因为什么传票中没有写明?如果本案例中担保人确实免除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有权不去法院应诉吗?

华律网

律师回答:

1、诉状的时间只能说明原告方写诉状的时间,不一定是起诉时间,更不一定是法院的立案时间;

2、1年不是担保人的保证期间,而是直到主债务到期之日起6个月内;

3、是,担保人的保证期间为18日到18日。过来这个时间,债权人没有起诉,担保人就没有责任了;

4、成为被告正常的,关键是担保人在开庭的时候以此抗辩,不承担责任,有没有责任还需要法院判决,不是自己按法条分析了就算的,不应诉不去开庭是可以的,法院会缺席判决,这样你不知道原告会出示什么证据,万一原告说18日之前找担保人要钱过,那么时效就中断了,从要之日起2年内,担保人有责任,所以最好还是出庭抗辩;

相关法律知识

《诉讼时效规定》第六条规定:“为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不能确定履行期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我是北京朝阳区盈科王雨昕律师团队,擅长债权债务法律专业,如看完文章后您还有任何疑问,可向我在线咨询。
网友都在问
换一批
正在输入... 打开对话
咨询助手-小华刚刚

进入对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