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离婚有没有探视权子女的权利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法定权利。一方面,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能够与子女保持一定的联系,满足其情感需求,同时也有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让子女能感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
在具体行使探望权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例如,约定每周或每月探望的具体日期、时长,以及是否可以带子女外出等。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探望权的行使应当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若一方的探望行为可能对子女造成不利影响,如存在暴力、不良嗜好等可能危害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情形消失后,经法院确认,探望权可恢复行使。

离婚之后同居一般不构成事实婚姻。具体分析如下:
在我国,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但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我国法律便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在此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未补办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对于离婚后的男女双方而言,即便曾经有过婚姻关系,在离婚后再次同居,若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都只是同居关系,而非事实婚姻。这种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在财产分割、人身关系等方面,无法享有与合法夫妻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在财产分割上,一般按照共有财产进行处理,而非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
三、离婚经三次传唤拒不到庭如何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若一方经三次传唤拒不到庭,需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若原告经三次传唤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因为离婚诉讼中,原告作为主动提起诉讼的一方,有义务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若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本次诉讼权利,法院可依法按撤诉处理。后续若原告仍希望离婚,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再次起诉。
若被告经三次传唤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离婚案件通常涉及身份关系,法院会慎重对待。但被告无故拒不到庭,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查明的事实进行审理和判决。当然,法院在作出缺席判决时,同样会严格审查证据,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需要注意的是,若被告有正当理由无法到庭,比如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形决定是否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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