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合同,国际上通称研究与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技术开发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成果。

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具有创造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成果。这种技术成果在当事人订立技术开发合同时尚不存在,只有经过研究开发方的创造性活动才能取得。
(2)技术开发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要式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互有对价,因此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的成立生效不以实物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告合同成立,因而为诺成合同。由于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而且技术的研究、开发牵涉的时间长,因此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一般由双方共同承担。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一般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另外,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民法典》有关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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