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包含的三种免责条款有哪些内容

近期更新2025.01.18 浏览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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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人在购买保险时,主要的会查看保险的收益和回报,以及赔偿额等信息。但是其实保险合同中都存在很多的免除责任的保险条款。如果当事人属于免责条款范畴内的话,保险公司是可以免除责任,不予赔偿的。保险合同包含的三种免责条款有哪些内容?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保险合同包含的三种免责条款有哪些内容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

保证免责条款是指只要被保险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不论事故的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都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保险合同中,总是以“因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失或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形式写入保险合同。而在保险实践中,保险人对保证条款有扩大和滥用的趋势,如在各保险人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多以保证条款的形式出现,而忽视了近因原则的存在,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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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免责条款是指被保险人的行为符合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除外责任范围,使得保险人无须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保险合同中,通常是以“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形式写入保险合同。在保险实践中,近因原则作为保险理赔中的重要原则,近因能否合法合理确定,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自身的合法利益。如各保险人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造成的车辆本身损失”属于车辆损失险的免责条款,此条规定并未区分货物装载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如果符合不能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而保险人在合同中没有作出区分,实际上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也违反了近因确定原则。

费用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所承担的部分费用不予赔偿的条款。在保险合同中,通常是以“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形式写入保险合同。在保险实践中,费用免责条款所列明的费用通常为间接损失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费用等。但费用免责条款并非绝对的,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投保附加险的形式转移给保险人承担,从而取得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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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
[2]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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