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先生在本市某区有一处商业用途的产权房,承租人无故拒不支付租金。陆先生多次向承租人主张要求按约定支付房屋租金,遭到承租人的无理拒绝。此后,陆先生聘请陈-亮律师起诉承租人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
陈-亮律师受理该案后,发现承租人拖欠租金的行为已经符合了双方合同约定的陆先生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陈-亮律师,代拟诉状要求解除陆先生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支付拖欠的租金。承租人在收到诉状后,立即支付了所拖欠的全部租金,并主动联系陆先生要求不要解除租赁合同。后,陆先生与承租人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提高了租金。在此情况下,陆先生撤回了起诉,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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