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破产的法律适用规则包括了哪些

近期更新2025.01.20 浏览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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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研究的法人涉外破产问题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跨国破产问题,包括破产债权人债务人分别是不同国家的民商事主体,或者破产财产分别位于不同国家,或者破产债权债务关系是由受到外国法支配的法律事实而引起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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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破产的法律适用规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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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涉外破产的准据法,包括破产程序、破产财产、破产债权和破产管理等方面应适用何种法律来处理。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条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第六十三条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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