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抵押人承诺的抵押担保合同是否可以成立

近期更新2025.01.22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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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抵押人承诺的抵押担保合同是否可以成立

无抵押人承诺的抵押担保合同不可以成立。

担保法》第33条的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提供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债权人设定抵押权的协议。抵押合同的订立,依照合同法规定,也必须有要约、承诺两个阶段。抵押合同要成立,也必须是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才成立。承诺通知(意思表示)必须是由承诺人作出。

无抵押人承诺的抵押担保合同是否可以成立

相关知识:

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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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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