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债权人会议有哪些人可以召集

近期更新2025.01.22 浏览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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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债权人会议有哪些人可以召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有四种主体可决定或要求召开:1、人民法院;2、会议主席;3、清算组;4、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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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可参考: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第六十三条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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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三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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