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必要共同诉讼的依据

近期更新2017.06.22 浏览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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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赡养老人既是道德上的要求也是法律上的法定义务,老人随着身体的虚弱渐渐失去了照顾自己的能力,所以作为子女赡养老人是必须的,如果子女不尽赡养的义务,父母可以起诉子女,那么赡养必要共同诉讼依据是怎样的?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赡养必要共同诉讼依据

【简要案情】

华律网

吴某年近70,膝下有三个女儿。,吴某向法院起诉称小女儿一直不履行赡养义务,请求判令小女儿每月支付其赡养费300元。

【分歧】

对于本案是否应追加其他两个女儿作为共同被告,法院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吴某的三个女儿在赡养义务的范围内是一个共同的义务整体,即争议的赡养关系是一个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属必要的共同诉讼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之规定,法院应依职权追加其他两个女儿为共同被告。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并非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吴某有权选择对子女中的一人或几人提起诉讼,这是吴某充分行使处分权的表现。法院无需追加当事人,只需判决小女儿一人承担的赡养份额即可。

【简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子女为二人以上的情况下,这种赡养义务应当被视为一种共同的义务,所有子女都应为共同被告。其理由如下:

其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负有赡养义务的被告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因此,我们可以认为,父母只将部分子女列为被告的,如果法院不将其他子女追加为共同被告,必然无法将案情查清楚,自然也就无法公平合理地确定被告所应承担的份额。

其二,子女应当共同对父母进行赡养,子女之间本来就承担的共同的赡养义务,这种赡养义务是基于同一法定义务而产生的共同权利义务关系,子女相互之间符合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特征,应为共同被告。

其三,只有将所有子女列为必要共同被告,才能更好地维护家庭的和谐关系,也才能更进一步促进社会道德理念的升华。

上述就是小编对“赡养必要共同诉讼依据”问题进行的解答,子女之间本来就承担的共同的赡养义务,这种赡养义务是基于同一法定义务而产生的共同权利义务关系,子女相互之间符合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特征。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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