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合同无效后 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应否支持
关于宣告合同无效后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是否应得到支持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逾期利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原则上不能参照无效合同条款的约定来计付利息。然而,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法院判决发包人偿还欠付工程款,那么可以支持请求支付工程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这表明在特定情况下,即使合同无效,逾期利息的支付仍可能得到支持。
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指出,当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合同中关于迟延付款需要承担违约金责任的约定也因该合同无效而无约束力。此外,民法学理权威解释认为,违约金作为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条款,其附属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则违约金条款也将被宣告不成立或无效。这意味着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违约金通常不会得到支持。
虽然原则上合同无效后,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不应得到支持,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可能会有所不同,特别是在涉及建设工程的案件中。在违约金方面,由于其依赖于有效的合同条款,一旦合同被宣告无效,违约金条款通常也会随之失去约束力,不会得到支持。因此,是否支持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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