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追及效力是怎么样的
抵押权的物上追及力,是指抵押权所具有的使抵押权人得跟踪抵押财产而行使抵押权的法律效力。
我国立法在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的转让以及抵押权的追及力的问题上,经历了一个从严格限制到逐渐宽松的过程。
对抵押人的处分权作出三项限制:
一是有将抵押物转让的情况告知抵押权人的义务;
二是有将转让物上存在抵押负担的事实告知受让人的义务;
三是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但并未确认抵押权的追及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又有所突破,第六十七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承认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同时规定受让人享有涤除权,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
从以上发展轨迹看,我国立法显然是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物的流通的需求而对抵押物转让限制逐步放宽。为使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利益获得平衡,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就成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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