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收养有哪些规定

近期更新2025.01.23 浏览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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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特殊收养有以下三类: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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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包括兄弟姐妹的子女、堂兄弟姐妹的子女、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国内公民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时可不受以下限制:

(1)其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亦可为被收养人;

(2)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生父母,亦可为送养人;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须有40周岁法定年龄差的限制;

(4)被收养人不受须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限制,其在此年龄以上亦可被收养。

另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二、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三、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条件:

(1)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须征得生父母双方的同意;

(2)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时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和年满30周岁的限制;

(3)继子女被继父母收养时,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

(4)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收养一名的限制;

(5)其他的应符合普-通收养成立的条件。

以上是特殊收养的种类及其条件的介绍,为明确特殊收养的法律效力,收养人或送养人可要求办理特殊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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