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特征有哪些
1.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被申请人是具体行政行为相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申请执行的条件有二:
一是行政相对人不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在行政诉讼时效期间又不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
4.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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