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特征有哪些

近期更新2025.01.24 浏览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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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在行政诉讼时效期间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手段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那么,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特征有哪些?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来告诉大家。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特征有哪些

1.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被申请人是具体行政行为相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申请执行的条件有二:

一是行政相对人不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在行政诉讼时效期间又不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

4.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特征有哪些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以上知识就是华律网小编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特征有哪些”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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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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