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为四类:1、结婚登记类2、撤销婚姻类3、离婚登记类4、补发婚姻登记证类(相关阅读:申请补领结婚登记证声明书)
注:1、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归入撤销婚姻类档案。2、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档案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有关情况及相应的撤销婚姻类档案的档号。
二、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
注: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三、婚姻登记档案的鉴定销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对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要进行价值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永久保存。
(二)对销毁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建立销毁清册,载明销毁档案的时间、种类和数量,并永久保存。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派人监督婚姻登记档案的销毁过程,确保销毁档案没有漏销或者流失,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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