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程序】:一审
【案件分类】:民事
【公布号】:
【裁判文书字号】:(2001)萧民初2388号
【裁判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裁判时间】: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案例全文】:
原告**漏电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航坞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项*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任*甫,男,**漏电开关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兴,男,杭州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华,男,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系**华明织绣花边有限公司经理,住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航坞路122号。
委托代理人俞*荣,男,杭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漏电开关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慧独任审判,于同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任*甫、王*兴及被告陈*华到庭参加诉讼。于同年11月21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任*甫、王*兴和被告陈*华及其委托代理人俞*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漏电开关有限公司诉称,1998年11月,原、被告订立非住宅房屋租赁协议一份,协议规定,原告将坐落在自己公司内朝北处房屋十间(实用面积为394.70平方米)出租给被告经营,租期五年(自1998年12月1日至31日止),月租金为元,全年一次性先付后用,逾期须交纳每天2%的滞纳金,若逾期十天,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水电费按实结算。另又约定,若遇到企业所有制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租赁协议重新订立等。,原告企业转制,同年12月,原告通知被告出屋未成,现要求终止原、被告间的租赁关系,被告支付1日至出屋之日每月元的租金(其中1日至10月15日止租金为19218元)及滞纳金共138373.20元。
被告陈*华辩称,我和原告于1999年1月1日订立的租赁协议取代了1998年11月订立的租赁协议,新协议规定,原告将自己公司内北门处的厂房(面积300平方米)租赁给我经营,租期自1999年1月1日至31日止,每年租金8000元,半年付一次。在租赁期间,我已向原告交纳租金36414元,按约定多交了20414元,我至今未收到原告的转制通知,而原告多收了租赁费,说明同意我继续租赁,现我要求将房屋租赁至31日止。
律师答疑 是华律网为用户提供针对文章内容的专业解答服务。
通过华律27万律师大数据准确匹配,严选专业律师在线解答,实现从看问题>问问题>解决问题的一站式解决方案。
已根据您所浏览的文章为您自动匹配擅长该专业的律师,可直接咨询。
严选律师 快速响应 隐私保障 专业解答
快速提问99%用户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