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公证遗嘱有效期
公证遗嘱是遗嘱的一种形式,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其有效期通常是永久有效的。
具体来说,只要公证遗嘱的订立过程符合法律规定,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该公证遗嘱自订立之时起就具有法律效力,在立遗嘱人去世后会持续有效,直至按照遗嘱内容执行完毕。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公证遗嘱的效力也可能因一些法定事由而发生变化。比如,立遗嘱人后续又订立了新的公证遗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此前的公证遗嘱则不再具有优先效力。再如,若有充分证据证明公证遗嘱的内容并非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或者订立过程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经法定程序撤销该公证遗嘱后,其效力也就不复存在。
二、老人健忘立遗嘱有效
老人健忘情况下所立遗嘱是否有效,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方面,若老人仅是偶尔健忘,对自身行为及遗嘱相关事项仍具备清晰认知和判断能力,能准确表达真实意愿,且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如自书遗嘱由老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代书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等,那么该遗嘱通常是有效的。因为法律要求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另一方面,若老人的健忘已达到影响其认知和判断能力的程度,例如患有严重的老年痴呆症等,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不能正确表达真实意思,即便遗嘱形式符合要求,这样的遗嘱也是无效的。
总之,判断老人健忘时所立遗嘱的效力,关键在于立遗嘱时老人的精神状态和认知能力是否足以使其作出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
三、口头立遗嘱几人公证有效
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订立,需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有效,并非进行公证。具体说明如下:
其一,危急情况。通常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处于其他紧急情况,无法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比如突发严重疾病,生命受到严重威胁,身边又没有纸笔等书写工具。
其二,见证人要求。这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必须与遗嘱内容无利害关系,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不能是遗嘱人的子女、孙子女等法定继承人,也不能是继承人的债权人、合伙人等。
其三,危急情况解除。如果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等其他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需要注意的是,口头遗嘱的效力认定在实践中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相关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也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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