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怎么写
审判长:
针对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结算条款期限”,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补充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已超过“质量与数量”的异议期限,视为符合约定。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将标的物的质量或数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本案的质量异议是……

二、原告对结算条款的理解,符合承揽合同的规定。
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分批交付的,应相应支付。
三、被告对结算条款的解释于情不符,于法相悖。
……
四、原告申请价格鉴定有法可依。
……
综上所述,被告第一次开庭咬住质量问题不放,看到希望渺茫,又以数量为借口拒付货款,恰恰说明质量也好数量也罢都是借口,其根本目的是不想支付货款。所以被告的行为于情、于理、于法都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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