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抚养权协议书范本

近期更新2025.01.26 浏览5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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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人:甲方,XXX(男方)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协议人:乙方,XXX(女方)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有非婚生子XXX,男,出生于X年X月X日。因甲乙双方感情不合分手,经双方协商,决定:

一、非婚生子XXX由甲乙方XXX(或乙方)抚养

二、乙方(或甲方)支付(不可付,双方协商确定)抚养费到孩子18周岁,抚养费标准是每月XXX元,在每月月初5日内支付(此项可协商)。

三、乙方(或甲方)有对孩子的探视权,探视时间为XXXX,探视方式是XXX。

四、此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时起生效(如果有见证人,也应给见证人一份)。

签字:甲方

乙方

二0一一年三月X日。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条文如下: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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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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